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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法的时间效力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1日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对刑法的时间效力规定具有两种方式,具体回答已经在文章当中啦,以上内容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