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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带一路”家事领域民事司法协助的新动向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一带一路”家事领域民事司法协助的新动向——从上海二中院首次承认与执行白俄罗斯判决说起 
       近日,有关“上海二中院首次承认与执行白俄罗斯法院民事判决”成为新闻热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两起外国当事人通过条约约定途径由外国法院转交申请,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涉抚养费、扶养费判决的案件,这在上海市尚属首例,也顿时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一 
       案件的概况 
2018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先后判决土耳其共和国国籍男子支付其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前妻扶养费及女儿的抚养费。后因男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其现在我国上海居住和工作,故女方提出申请,请求在中国境内对上述两份判决予以承认并强制执行。 
       白方法院根据两国签订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经由两国在条约中约定的途径向上海二中院转交了上述申请。 
       二
       案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经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承认相关裁判效力,在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1]因此,基于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外国法院的裁判仅具有其域内效力,并不当然地具有同我国法院裁判一样的效力。 
       1993年1月11日,中国和白俄罗斯在北京正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下称“条约”),决定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该条约一共有三十三条规定,包括总则、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其他规定和最后条款共五章内容。就上述案件而言,要真正使得外国法院的裁判不成为“一纸空文”,需要根据两国条约作出以下审查与判断。 
       1、本案是否属于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 
       条约在第一章第一条“司法保护”中明确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第三条明确“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因此,本案毫无疑问属于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范围。 
       2、本案所涉外国法院的裁判是否属于条约规定的可予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根据条约第二章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条约所指的“法院裁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法官)(包括经济法院(法官))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判决。本案属于白俄罗斯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当属条约规定的可予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3、本案的提出是否符合条约规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条约第二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有直接提出和间接提出两种方式,即可由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该缔约另一方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申请人向作出裁决的本国法院提出,该法院再按条约规定的途径通过本国司法部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通常,缔约另一方法院仅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外国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属于间接提出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先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再由白方法院根据两国签订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经由两国在条约中约定的途径向上海二中院转交了相关申请。 
       4、本案所涉裁判是否存在条约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根据条约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一)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二)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五)承认与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本案中,上海二中院依照我国法律及两国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对于两起案件是否应由上海法院管辖、是否属于司法协助范围、是否符合请求途径要求、是否符合请求形式要件、是否存在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各方面进行了审查,并最终裁定对两份生效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根据条约之规定,一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该外国法院裁判即与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的缔约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裁定生效后,上海二中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开展执行。执行法官向其告知了中国法律的管辖规定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其同意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上海二中院遂向其工作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配合法院从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中扣划相应钱款,最终使得来自白俄罗斯的域外判决切实落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