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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子网上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被判刑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维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斌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发网文侮辱诽谤江歌 
       及其母亲点击量多则数万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面对这样一起巨大悲剧,谭斌非但没有丝毫同情,反而通过网络对江歌和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在谭斌发布的文章中,每一个侮辱、谩骂性词句,都是洒在江秋莲心灵伤口上的一把盐。人格尊严被无情践踏,这是她不该承受的。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侮辱、诽谤行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严,二者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诽谤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对江秋莲公然谩骂、恶毒攻击,属于侮辱;编造无中生有的情节散布,属于诽谤。法院对其以侮辱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是准确的。 
       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运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刑事手段最为严厉,是针对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在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传播信息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发表多篇文章,点击量少则数千,多则数万,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创”“跟风”不是脱罪理由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上发言是“自由的”,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说、不便说、不敢说的话,可以到网上说。本案被告人与江歌母女素不相识,却根据自己的认知、好恶对母女肆无忌惮地侮辱、诽谤,因此获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辩解:自己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 但刑法评判的是其行为及后果,至于“非原创”“跟风”并不关键,更不是脱罪的理由。 
       从上诉状内容看,一审获刑后,被告人已有悔意,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通过经济赔偿与江秋莲和解。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秽语,那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就像泼出去的水,已经泼在受害人身上,无法收回,除非被伤害的江秋莲选择原谅撤回自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发言和现实中说话一样 
       也要遵守法律边界 
       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尘 
       编造、传谣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犯特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还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达到刑法定罪标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91条增加一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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