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街遭脱衣殴打,构成侮辱罪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据百姓健康网资讯:2017年3月23日中午,沙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沙河市太行街东段某酒店门口附近有人打架。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褡裢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受害人与薛某系网友关系,两人的聊天记录被薛某的妻子刘某发现。后刘某叫上薛某的亲属怀某、薛某某、薛某乾驾驶两辆面包车到太行街东段某酒店内,刘某、怀某、薛某某三人将受害人殴打。后又将受害人拖上面包车带至该酒店门口附近路边,刘某、怀某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薛某乾拽住受害人的手,刘某、怀某将受害人衣服剥光,薛某某将殴打和剥光受害人衣服的过程拍照、录像并传播出去。案发后,经派出所民警连日工作,涉案人员已陆续到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办案民警依法对殴打受害人的刘某、薛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于强制侮辱妇女的刘某、薛某乾予以刑事拘留;对于拍照、录像、传播侮辱性视频的薛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其余涉案人员正在全力抓捕中。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观点:
本案侵权人上传、传播带有“侮辱”性质的视频,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行为,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的要求,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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