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尚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区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其已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某称并不认识与其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包括江苏如东登记的男子沈某某,其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但如东县民政局答复不予撤销。尚某某遂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某某与第三人沈某某的结婚登记及如东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经查,在如东与沈某某登记结婚的并非尚某某本人,而系尚某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办理结婚登记。
(二)裁判结果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尚某某并不具有与第三人沈某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结婚登记行为,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错误,结婚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尚某某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案涉答复是被告针对尚某某申请纠错的拒绝决定,应当一并撤销;同时,被告还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一并删除尚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确保将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体现司法救济有效性与彻底性。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确认尚某某与沈某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并责令如东县民政局对尚某某和沈某某的错误结婚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本案是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而行政机关明知错误后仍拒不改正的典型案件。在婚姻登记中,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经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申请,行政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和纠错程序,主动纠正重大错误。行政机关未依职权主动纠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本着法律实质正义的精神予以受理和审判。本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某某解除“被结婚”之“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尚某某此前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某某彻底解除“后顾之忧”,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展示了实质法治的精神。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虽然本案裁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是司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温暖回应,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与担当,是一份“真正负责任的判决”。本案宣判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第一时间给予报道,《人民日报》官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号、《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均予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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