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赠与
2012年,齐某(女)与张某(男)相识,随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没多久后就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张某为齐某购买了不少东西,其中就包括包包、衣服等。2013年的情人节,张某还给齐某购买了一部手机,平日里两人的任何开销也大部分由张某承担。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二人最终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分手后,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齐某返还他在恋爱期间的各项花费共计4万余元。法院通过审理该事情后,并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
作为日常的开销,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张某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开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经常发生的就是赠与关系纠纷问题。赠与的物品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主张撤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