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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务人破产可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2001年11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锅炉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两台锅炉,总价153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30%的预付款作为定金,设备投料后一周支付30%的投料款,到货后支付30%的到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

此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460.83万元;后因A公司建设小型发电厂的项目未能获得政府审批,不再需要采购锅炉,故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虽没有交付锅炉,但为生产锅炉做了前期工作。

债务人破产可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2013年11月29日,市中院裁定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指定金牌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2个月内并未通知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以合同以解除为由要求返还460.83万元的定金;B公司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即使解除合同,已付的460.83万元的定金也不应当退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因进入破产程序而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可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以免除定金罚则,是因为前述两种情形均不是因为合同各方的违约、过错或过失所造成的,依据公平原则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经营不善所导致的,不能将合同违约的责任归责于债权人。本案中,旺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属于在经营中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范围,因此不能免于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