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李一某,长女李某,均已成年。次子李二某,1999年出生,现与甲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乙在外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乙则称其与甲已无夫妻感情,表示同意离婚。
2015年8月甲将乙与案外人张某某捉奸在床,并当场报警,在民警在场情况下乙为甲书写承诺书、保证书,表示将家中全部财产归甲所有,债务由乙全部承担。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保证书的意义
法院判决认为:称保证书、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向本院举证证实,故本院对该保证书、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从公平角度考虑,此保证书、承诺书将财产全部归甲所有显失公平,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考虑在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方面,本院依法予以酌定分割为宜。
通过约定保证书限制自由,即使是当事人自愿,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是对公民自由的一种剥夺,违反法的价值追求,属于无效。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以下内容做出约定:约定抚养权无效、受胁迫/欺诈胁迫下可撤销、也不可以约定禁止人身自由等明显不合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