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2日,廖某与符某在一朋友家参与赌博。廖某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为了将输掉的钱赢回来,廖某通过李某周旋,向符某借款2万元,廖某与符某订下由李某收取赌债后再交给符某的口头约定。谁知,廖某手气不佳,向符某所借的2万元又输掉了。后经多次追讨无果,符某于2003年9月2日召集数人到廖某家追债,打坏廖某家里部分物品,迫使廖某立下欠款2万元的借据。2004年5月19日,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还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 5%计付利息。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赌债之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其内容违法。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起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本案原、被告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其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不产生债的效力。赌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法律上的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