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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x与李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涵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8日

案情简介:2018年3月,李XX、李XX与张X协商购买锰铁矿一事,并拟将该矿卖给嘉禾信拓工贸公司,在2018年3月8日的微信聊天中,张X有说:锰:35,铁10,铅4,银150.为此,李XX、李XX于3月10日汇入张X账户50000元,后因张X一直未供货,经李XX、李XX催讨张X于3月16日退还李XX、李XX30000元,直至同年5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买卖锰铁矿323.35元,每吨价格430元,共计12车,购货款由李XX、李XX先付70%,张X付30%,待货到经验收合格,李XX、李XX再支付其余货款和运费。同日李XX、李XX按照张X指定将货款100000元转入吴正其的账户内。张X于2018年5月26日,从福建大田县发出六车货物至嘉禾信拓工贸公司欲交付李XX、李XX,2018年5月27日先到货的二车经嘉禾信拓工贸公司过磅:1.车号豫HK3012,总重45570KG,皮重15440KG,净重33330KG;2.车号豫PW0690,总重50520KG,皮重15680KG,净重34840KG,经取样化验含铁27.8,含锰7.73,后到货的四车未经过磅,但也经嘉禾信拓工贸公司取样化验含铁22.84,含锰9.61,为此该公司出具了化验单及拒收证明,以不符合与李XX、李XX约定的锰铁矿含量标准,被嘉禾信拓工贸公司拒收,后司机又拉出厂外。张X在发出货物后,于2018年5月27日,在与李XX、李XX的微信中聊天有承认货物出问题。该批货物运费每辆6000元,张X已支付了一半18000元。庭审中李XX、李XX增加诉讼请求20000元,即2018年3月10日的汇款中尚欠20000元,要求一并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李XX、李XX与张X之间的锰铁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XX、李XX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张X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收货标准,有货运司机的证明、嘉禾信拓工贸公司化验单及拒收证明、张X2018年5月27日早上11:02分在微信聊天中所说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被嘉禾信拓工贸公司拒收,致使李XX、李XX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XX、李XX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张X承担;张X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李XX、李XX要求张X赔偿所支付的货款1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于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X与李XX、李XX之间达成锰矿买卖合同并对诉争锰矿货物质量进行过约定,该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达成货物需由收货厂家即嘉禾信拓工贸公司验收的合意,故嘉禾信拓工贸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诉争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张X提供的锰矿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致使李XX、李XX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张X认可李XX打入吴XX账户的10万元为诉争锰矿货物买卖的货款,故李XX、李XX要求张X返还10万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李XX、李X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3月5万元扣除3万元剩余的2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作为2018年5月诉争没锰矿货物买卖的货款,故李XX、李XX要求将此2万元一并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将此2万元认定为2018年5月诉争锰矿货物买卖的货款并判决张X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纠正。李XX、李XX及司机对拒收货物的处置措施符合应尽的合理处置原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张X自行承担。故张X主张李XX、李XX擅自将货物销毁应予抵销张X的违约责任承担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李XX、李XX要求张X支付货款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李XX、李XX在一审中对此部分利息诉求未作出过放弃的诉讼请求变更,但李XX、李XX未对此部分利息诉求进行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故本院不作处理。
二审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李XX所支付货款的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李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X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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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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