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份王X1与欧X1相识,2015年8月份双方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王X1在尤溪工作,欧X1在厦门上班,双方异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分分合合。2018年8月18日,王X1、欧X1双方订婚,后于2018年10月10日双方在尤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欧X1经常无端生事,2018年11月18日,双方发生口角,第二天,欧X1收拾自己的行李搬离王X1租住的位于XX的房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9年5月21日,欧X1还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黄XX、王X2为筹办王X1、欧X1俩人婚事支付彩礼钱、订婚礼品等共计29万,其中彩礼钱20万。男方诉求:王X1要求与欧X1离婚,欧X1及父母林XX、欧X2返还彩礼钱16万,欧X1及父母林XX、欧X2支付诉讼费。
★案情分析:
王X1、欧X1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分分合合,婚前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仅维持了一个多月,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欧X1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今都在娘家居住,而王X1也早已离开尤溪到外地工作至今,期间双方没有联系,2019年5月21日,欧X1还到贵院起诉离婚,王X1、欧X1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王X1与欧X1从2018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至2018年11月18日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仅仅维持了一个多月,法律上规定的共同生活应当至少需要夫妻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2年以上,况且王X1及父母黄XX、王X2为了筹备这场婚事向亲戚朋友借款,负债累累,导致王X1及父母黄XX、王X2生活困难,欧X1及父母林XX、欧X2依法应向王X1及父母黄XX、王X2退还部分彩礼钱。
★调解结案:
王X1、欧X1离婚,欧X1及父母林XX、欧X2应向王X1及父母黄XX、王X2退还彩礼钱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