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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罪的构成与量刑
作者:杜婉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东北网512日讯(沙宇飞 记者 雷蕾)一男一女两名老人,用捡到“金项链”分钱的拙劣骗术在多地诈骗作案十余起。近日,两人在大庆市肇州县“故技重施”时,被警方抓获。
  57日中午12时许,大庆肇州县公安局接到肇州镇居民房某报案称,当日上午她在肇州街里被一男一女以捡项链分钱方式骗走其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涉案价值6000余元。
  刑侦一大队、网安大队详细询问被害人被骗情况,确认案发时间地点后,立即由网安大队展开工作。侦查员对案发地点周边区域的大量监控视频调取分析、甄别比对,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一名七十岁左右男子和一名五十多岁女子,骑两辆折叠式自行车。根据作案手段、特点等判断属流窜作案,应有吉普车或面包车,便于携带自行车。随后,侦查员根据案发前后时间段排查县城内外所有可疑车辆,经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最终确认辽宁省本溪市的刘某和沈阳市的奚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二人当晚已入住杜蒙县某宾馆。
  当晚23时,抓捕组连夜赶往杜蒙县,在杜蒙县公安局协助下,将嫌疑人刘某、奚某在宾馆房间内抓获。
  抓捕组当场扣押嫌疑人驾驶的面包车一辆,作案用折叠式自行车两辆、假黄金项链等20余件,以及诈骗所得的项链、戒指、手镯等赃物。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71岁,辽宁省本溪市人;奚某,女,55岁,辽宁省沈阳市人。两名嫌疑人交待了自20173月以来在沈阳市、松原市、肇州县等地以捡项链分钱方式实施诈骗作案共10余起、涉案价值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现二人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杜婉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成立要件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点有为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并且该欺骗诈行为足以使一般人达到错误的认识,自觉自愿的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主体方面是一般犯罪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的定义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某和奚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捡到“金项链”分钱的事实,骗取受害人房某的信任,使其自觉自愿的处分掉自己的真金项链、金戒指,侵犯了房某的私有财产权,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和奚某自20173月以来在沈阳市、松原市、肇州县等地以捡项链分钱方式实施诈骗作案共10余起、涉案价值10万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规定,刘某和奚某诈骗金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的是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酌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