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110首页
加入收藏
湖北武汉 熊敏律师
咨询热线: 15997478…
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一对一咨询
法律咨询
成功案例
法学文集
律师随笔
律师相册
即时通
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作者:
熊敏
律师 时间:
2013年02月23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规定的
“
人身伤亡
”
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网易微博
更多
律师资料
详细>>
熊敏律师
电话:
15997478…
我的精采回复
更多>>
2008年前的赔偿金问题
行政诉讼知识
我加盟了雅岛英皇茶这个项目,现在做的不错,想多开一家,我是否还可以加盟呢?合同会不会有问题?
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怎么更改登记错了的年龄
2车追尾 我方认全责,对方没交强险走不了保险程序 可以起诉对方吗?
派出所在户主本人不在的情况下就办理户口本给他人属于什么行为
拆迁款以及安置人产权及婚姻问题
老板说我泄密不发工资
不退还抵押金是否违法?
最近访问
张亮
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