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由当地县级的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的地点发布征地通知,并告知村民征地的范围、征地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其他相关安置问题等,对于通知下发后进行抢种、抢建的不给予赔偿。
2、国土资源局针对征地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的需要记录,根据记录给出协调方案,如果对补偿标准、安置问题有意见的,国土资源局应该告知村民有权提出听证。
3、国土资源局和土地所有者实地调查土地的用途、面积、地上物的数量等,并需要所有者签字。
4、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听证收集的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拟定方案,并向有关机关审批。
5、征地政府收到上级的批准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征收土地的地点下发征收报告。
6、国土资源局根据下发的土地征收标准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公告给村民。
7、在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后,需把村集体或者村民等相关人员的意见收集报给市、县级政府审批。
8、在市、县政府收到补偿方案批准后,应报省级国土资源局备案,然后交与当地政府实施。
9、被征地的村民或者村集体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10、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被征收集体或个人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