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房屋征收“先搬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搬迁”?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3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先搬迁,后补偿”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相反房屋征收补偿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
“先补偿,后搬迁”通俗来说也即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先补偿,后搬迁”一般是蕴含两种情况。
(1)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保障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因此,不论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是否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均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