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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回家后 房子去哪了?——拆迁偷拆法律分析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房子是安定的象征,房子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心血,当前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在充满的美好的道路上,房子的改造与拆迁被提到了日程上,无论是下乡人还是城镇人,房子却成了街头巷尾谈论的话题,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
      我们注意到,在网络上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李某回家后却找不到自己的家了,家在哪呢?这是李某头脑中闪出的第一个念想,可是位置没有错,街还在,树还在,只不过眼前的遮风挡雨的房子变成了一片砖块瓦砾,——家被拆了!
      毛阿敏曾经唱过一首歌,叫做《篱笆墙的影子》,里面有这样的几句星星咋不象那颗星星哟,月亮也不象那个月亮,河也不是那条河哟,房也不是那座房。没想到竟然成真了,当然这只是玩笑,可是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房屋拆迁中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我们如何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得不谈及的问题。
    一、非正面拆迁(偷拆)的认识
      非正面拆迁,俗称偷拆,是指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推动城镇建设,加快项目的进程,因遇到被拆迁人的阻碍,在被拆迁人不在住所的情况下,政府或是授权的机关单位或是拆拆公司等非法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一种行为。偷拆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还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房屋被偷拆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依法取得、依法所有。从以上的法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我国法律排除了任何人的房屋侵权行为,没有经过允许任何人无权侵占及拆除房屋,我国范围内为了拆迁而进行的偷拆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偷拆问题依然存续,人民的利益仍然面临挑战。
    二、偷拆及强拆背后的依据问题
      偷拆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作为当事人我们有权获得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的信息。
      在我律所办理的各种拆迁案件中,偷拆行为往往是在政府或是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处于胶着状态下发生的,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依据。
      首先,对于城市土地上的房屋而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是随着国家形式的转变,2011年我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相继废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此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要有充足的准备,及时、有效的进行房屋征收的复议或是诉讼。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整体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强拆问题上已经取消了以前的行政强拆行为,而是规范了我国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问题,为了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减少在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的暴力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将强拆全部纳入法院的审理之中,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进步,减少了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拆迁问题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的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拓了法律道路,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有利的推动了我国法制进程及法制的规范化,。
      由于拆迁方进行拆迁的行为的不规范现象在社会中经常出现,加上被征收人在很多时候希望通过上访及抗拆进行自救,往往会耽误最佳的复议诉讼时间,不仅如此,没有整体的维权思路更是摆在广大老百姓面前的又一难题,为了维权,老百姓不知所措,经常还会出现有病乱投医的想法及行为,造成时间及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及早维权、及早将自己的利益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让政府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