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检出畸形儿不算医疗事故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24日
胎儿在灌口医院进行的10次检查中,都显示正常,但临产前在其他医院诊断出是畸形儿,为此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本报对此进行独家报道后,引起了集美区的重视,记者昨天从集美区卫生局了解到,经过专家的分析,这起事故还不构成医疗事故。
集美区卫生局局长蔡金炼说,在晚报报道此事后,集美区区长、副区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调查事件真相。集美区监察局、效能办介入调查。蔡金炼说,他们的调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灌口医院是否不作为、乱作为;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否到位?
参与调查的卫生局王副局长说,畸形儿是属于胎儿诊断的范畴,灌口医院不具备这样的诊断条件和诊断资质,目前厦门也仅有市妇幼保健院有畸形儿诊断资质。从调查组调阅孕妇小吴的孕前检查资料来看,医院对小吴一共进行了10次检查,其中三次B超检查。卫生局还专门请了厦门市的B超专家前来会诊,从最后一次的B超资料来看,“无法明确孕妇羊水过多、胎儿皮肤水肿”。王副局长说,胎儿后来发生了变化,并不代表当初的检查是错误的,“疾病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王副局长告诉记者,“经专家分析,这起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记者提出,小吴此前已经提出了身体不适,但灌口医院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医院在此方面是否存在疏忽?王副局长说,这是孕妇和医院两方说的,她没有了解,不便做评论。
蔡金炼局长说,卫生局已经对灌口医院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灌口医院在提高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方面加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