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另辟蹊径 追加执行出资不到位股东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7日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追加一出资不到位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张某在受伤致残5年后终于拿到了31万元赔偿款。
2007年5月,某涂料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接了某机械公司的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涂料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孙某,孙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梅某。之后,梅某雇用张某等人进行施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烧伤致五级伤残。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0%的责任,梅某承担9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267952元,孙某、某涂料公司、某机械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梅某下落不明, 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执行重点放到其他两被执行人身上。在对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虽仍在经营,但效益不佳,举步维艰,短期内难以付清欠款;而到沂水县找到某涂料公司住所地后,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而且通过到多家银行查询,两单位均无存款。至此,该案执行陷入僵局。
然而,申请人张某的困难情况时时萦绕在执行人员心头。张某伤残后身体仍处恢复期,孩子上学,70多岁的老母要赡养。为使申请人早日摆脱生活困境,执行人员并没有放弃,他们转变执行思路,拓宽查询范围,深挖执行线索,在查被执行人某涂料公司的工商登记时,意外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尚有170万元出资不到位。依据法律规定,刘某应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本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执行人员迅速追加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立即对刘某银行账号展开查询,终于查到刘某银行存款50余万元,成功扣划31万元。
至此,一起本已执行无望的“骨头案”圆满执结,申请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