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除收取有关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实体处理或者采取查封措施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以及抵押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以及抵押情况,或者办理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查询(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应人民法院要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加盖印章。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土地、房屋的权属应当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查封;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属同一主体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如该登记名义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并附登记名义人的书面认可资料。
如果登记名义人明确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土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虚假情况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人民法院方可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已经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房产管理部门已收取登记过户税费,视为已核准登记。
九、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因依法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当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的合法依据(如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或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按照规定无土地出让金退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十七、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十八、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出具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文件,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对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下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移交案件的凭证。
十九、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做轮侯查封登记,同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一、轮侯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商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上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三、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人民法院拟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涉及共用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协助办理转让手续;涉及独立宗土地的,应进入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但在2004年11月16日前人民法院已依法定程序处置的(即已依法拍卖、变卖、裁定以物抵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五、人民法院拟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属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涉及共用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协助办理转让手续;涉及独立宗土地的,应进入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但在本《意见》下发前人民法院已依法定程序处置的(即已依法拍卖、变卖、裁定以物抵债),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六、人民法院在对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已经发布交易公告但尚未成交的地块采取查封措施的,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后,交易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
人民法院对于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已经成交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地块采取查封措施的,经交易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交易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对尚未支付的土地成交价款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二十七、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八、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已经实施收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且已发放《储备通知书》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人民法院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查封。
二十九、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朔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三十、人民法院拟裁定以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人的债务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该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并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分割方案。
三十一、人民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予以裁定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三十二、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十三、本《意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三十四、本《意见》自二OO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