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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营业执照吊销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Q4: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Q5吊销营业执照会产生什么后果?
A: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中的第五种,指的是持证人违反许可规定的内容或义务,从事违法活动,许可机关停止许可证件效力的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既然现行制度下营业执照具有代表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效力,那么,对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法理上就应当是对其两种资格的同时剥夺。其次,从民法和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虽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消灭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不免法律主体资格终结的命运,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的终止,不能像自然人死亡那样概括地转移其权利义务,即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其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企业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不论公司因为何种原因而解散,在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正所谓“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