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律条文之“以上”、“以下”用语含义初探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1 “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
法律条文中的“以上”、“以下”,是常见的表范围用语,其含义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本的表述、受众的理解,往往不尽一致。
1.1 立法者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此“以上”,是否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文本表达的意思不明确。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此“以上”,显然不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
1.1.3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这二部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但是至少可以说明,立法者对“以上”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
1.2 汉语学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存在争论
1.2.1 应该包括本数或本级 以宁夏大学教授王明仁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从有文献可查的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意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一般所说的“本数”、“本级”在内。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出现混乱。到了七八十年代混乱愈演愈烈,其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1.2.2 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视情况而定 以二川先生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 50年前《中国语文》所刊载的两篇文章(邹定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问题》,《中国语文》1955年第9期;陈寿颐《“以上”和“以下”的用法》,《中国语文》1956年第8期),代表着迄今研究“以上”、“以下”用语含义的最高水准。即如现今司法实践中,对“以上”、“以下”采用一刀切所导致的弊端,早在50年前陈寿颐的文章里就有指导性的提示。他认为,“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都是不可以一刀切的,这已成汉语学界的共识。
1.3 受众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有不同理解
1.3.1 受众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理解不同。
1.3.2 受众因利益或动机左右,导致产生有利于自身的理解 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应从重处罚。两名以上是否包含两名,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自然会产生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引发诉求。
2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有很强的规范性。如果法律用语含义产生歧义,将丧失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但是目前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用语的含义规定不一,特别是行政法部门。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如下:
2.1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2.2 《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2.3 行政法因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不同的行政法律关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本级),没有统一规定,用法上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2.3.1 未明确用语含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又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以上”是否包含本级或本数(县级人民政府或两名),法律未作说明,容易产生歧义。
2.3.2 明确用语含义,但不同的法律使用不同的方法。
2.3.2.1 准确表述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此二处之“以上”,显然不包含本级或本数(县级人民政府或2人),语言表述准确。
2.3.2.2 括注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该方法简明扼要,不容易产生歧义。
2.3.2.3 附专门条款解释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2.3.2.4 专门行文解释法 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保罚款幅度规定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4号。
3 用语歧义的避免及应对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立法者、汉语学者的认识不同,法律文本的表述不一,受众的理解各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究其原因,是因为以上”、“以下”用语的语义不明确造成了歧义。对于自然语言而言,歧义本是一种正常现象,难以简单地说好与不好,更不能一概视为语病,全面禁绝。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歧义现象确实有害。特别是对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如果产生歧义,其危害的程度尤深。法律用语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受众“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立法者的意图去行事。如何避免歧义以及如何应对歧义,才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3.1 用语歧义的避免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特别是如“以上”、“以下”之类的词语,往往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容易产生歧义。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进行限定修饰,有4种方式:准确表述法,括注法,附专门条款解释法,专门行文解释法(2.3.2已述)。这实际上涉及到立法语言技术问题,需要在《立法法》的修订或实施细则中予以规范,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
3.2 用语歧义的应对 对于“以上”、“以下”用语,或许立法者的意图包含本级或本数,或许支持“以上”、“以下”用语包含本级或本数的汉语学者人数为众,但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作限定或说明,就不能认为“‘以上’、‘以下’用语不包含本级或本数”的理解是错误的。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根据“法无禁止,公民可为”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条法学原理,采取“有利于相对人利益”的原则,理解用语含义、适用法律。道理很简单,法律规范的特点之一是确定性,对于不确定的规范,相对人可以依法处分。
刑法中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中很多表示范围或者幅度的地方,都用了以上、以下、以内,如果对其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理解,在适用法律时,就可能出现偏差。对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以上”不同于“高于”、“超过”。按照上述“包括本数”的规定,“以上”是从此开始的意思。如“二人以上”其起点就是二人,而并非要求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是有期徒刑即可以;“3个月以上2年以下”就是从3个月到2年的范围。而“高于”、“超过”则是在此之上或者多于此的意思......
刑法中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刑法中的以上、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中很多表示范围或者幅度的地方,都用了以上、以下、以内,如果对 其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理解,在适用法律艮对,就可能出现偏差。对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下 列问题:
1."以上"不同于"高于"、"超过。。按照上整"包括本数"的规定,"以上"是从此开始的意苣思。如"二人以上"其起点就是二人,而并非要}泰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是 有期徒刑即可以;"3个月以上2年以下"就是3个月到2年的范围。而"高于"、"超过"则是在2年上或者多于此的意思,如高于3年其意为比3 年多,起点应为4年。
2."以下"不要混同于"低于"、 "少于"。以下"是到此为止的意思,如"最高刑为3年以 下有期徒刑",意为最多可到3年有期徒刑。"低甲、"少于"的意思正好与"高于"、"超过"相 反,如低于3年的意思是在3年之下或者未到3年
3."以内"和"以下"同意,表明的都是某种范围或者幅度的上限。如"5年以内"表明最多可以是5年,而不是5年之下或者少于5年。
1. 即使辞书或者其他学科,甚至其他法律、 法规对"以上"、"以下"、"以内"有不同的解释,适用刑法时也只能按照刑法第99条的规定理解其含义,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固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盼曲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刑事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 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囊漓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跳下、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