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武汉住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拆迁如何补偿
作者:熊敏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于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因此只要在住宅地址在2012年9月24日前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就应当按照商业门面补助,补助标准为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价差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