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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再谈强奸案中的半推半就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04日
强奸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明显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遭到女方强 烈反抗的强奸案件,定性比较容易,但对强制手段不很明显,而女方表现为半推 (意指拒绝 ) 半就( 意指同意)的,则情况复杂,不易认定。加之通常没有第三者在场,不易取证,更增加了办案的困难。因此对这类案件争议较多,有探讨之必要。
对半推半就案件的性质问题,当前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认为,当妇女面临威胁和突然袭击,由于措手不及、性格懦弱等原因,不知抗拒、
不敢抗拒而表现为半推半就,应定为强奸罪。第二种认为,即使妇女不知抗拒、不敢抗拒亦 不会表现为“就” ,半推半就是一种羞怯的表现,“推”是形式、“就”是实质,实际上是假 推真就,因此,不能说是违背妇女意志,构不成强奸罪,第三种认为,一个精神正常的妇女,面临侵犯人身权利的强奸行为,不可能同时表现出两种对立的意志,对半推半就要作具体分 析,如果“推”是主要的、真实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反之“就”是主要的、真实的,则不构成强好罪。因此,半推半就案件的主客观情况极为复杂,必须认真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合乎实际情况的结论。我们认为,半推半就案件,按犯罪构成原理分析,有的构成强奸罪,有的构成流氓罪,有的则不为罪。对形就实推的,应定强 奸罪。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为必要条件。
司法实践由于被害人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构成强奸罪的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的案件屡有发生。因为强奸行为发生时,被害妇女往往处在不利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中,面 对突如其来的袭击,有的妇女未作明显反抗扩违心屈从,使犯罪分子得逞。如要求被害人必 须作出明显的反抗表示,可能会轻纵犯罪分子。因此对有的行为人未明显实施暴力、胁迫手段,而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的所谓半推半就案件,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案件发生时的时 间条件、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情况进行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如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就应认定为强奸罪。如甲男为人粗暴,横行乡里,邻人见之生畏。某日深夜,甲得知同村邻居乙的丈夫外出,便爬墙进入室内,乙惊醒后严词责问,甲赖脸 求奸,乙不从,甲动手狠袭,乙慑甲粗野,用手推让,但不敢喊叫,在半推半就下任甲行奸。事后哭泣不停,丈夫回家见乙神情恍惚,追问后讲出被奸经过,并叮嘱丈夫不要上告,免 遭不测。又例:李男与王女系中学同学,毕业后应聘到同一家公司工作,某日深夜王在下班的路上被李强奸,以后并多次发生关系。某日,李又欲与王发生关系,王用手推李,坚决拒 绝,李抓住对方已失身的把柄,以败坏名誉相威胁,逼王屈从受奸。
以上两案,从现象看,均为半推半就,但究其实质,却都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一乙,其内心是不愿意与甲发生性行为的,但由于半夜三更遭受袭击,她孤身一人慑于对方的蛮横 强暴而不敢反抗;事后她还叮嘱丈夫不要上告,怕遵报复。这些都反映出被害人违心屈从的 心理状态。
案例二的王,在先强奸后通奸的情况下,李以败坏名誉相威胁,逼使王女忍辱屈从,违 背了她的意志。对形推实就的,应不构成强奸罪。有的妇女内心不反对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怕羞、怕怀孕或怕被人发觉,因而表现犹豫,在男方的恳求、拉扯下同意了,或者妇女内心并不愿意,但由于男方经常给她一些好处,情面难却而勉强同意。有的男方并未对女 方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女方态度暖昧表现出似推似就或者开始时女方不同意,后来在男方的纠缠下变为同意的,这些情况形为半推半就,实属形推实就,没有违背女方意志,不 应以强奸罪论处。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注意的间题,即女方对男方有从属、被教养、和被领导关系而发生的半推半就案件,和女方处在孤立无援处境下出现的好淫案件,应怎样认定 ? 我们认为也不能一刀切,也要作具体分析。如果笼统地以“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胁迫成奸”或以“孤立无援、忍辱屈就”为由以强奸罪论处,或者不加分
析地以“互有所求、女方自愿”而认定不构成犯罪,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对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和职权,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案件,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身份
和职权是否足以对被奸妇女产生胁迫要挟作用,同时还要分析行为人有否利用这种特定关 系进行要挟和胁迫以及妇女在事先、事后的反映,以判断行为人对妇女的行奸是否违背妇女 意志。如果行为人的身份或职权,对妇女有重大利害关系,足以在精神上加以控制,或者行为人利用他的身份或职权进行威胁,使妇女不敢大胆反抗而忍辱从奸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如养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迫使女方就范的等。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 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一贯利用职权,乘女方有求之机,引诱奸淫妇女多人且情节恶 劣的,律师辩护强奸罪无罪的难度非常大,对女方处在“孤立无援”状态下出现的半推半就案件,也不能单纯从案发的环境而定,仍要从本质上分析是否确系违背妇女意志。例如:甲 男乙女系同村,二人在山林里劳动时相遇,甲乘地处偏远四周无人之机,向乙提出性要求,乙害羞不答应,后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乙未揭发,反而与甲关系更好。事隔三月,两家因琐事引起争吵,乙在气愤下告甲三个月前在某地强奸她。
又如卡车司机丙男,于某日凌晨三时出车,途遇上早班的女工丁,丙不怀好意招丁上车,将车开到偏僻处停下向丁求奸,丁见四周无人怕丙行凶而未敢反抗,在半推半就下被奸,
丁到厂后即向保卫科报案。
这两个案件,从现象上看,乙丁两女都是在孤立无援下被奸的,但从双方关系、主客观条件和被奸后情况分析,丁女系被逼就范违背了她的意志,对乙女则不能认定违背了她的意 志。我们认为,对半推半就案件,既不能光听女方的揭发,也不要轻信男方的供述,要
着重调查,善于分析,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① 不能仅按发生性行为的次数多少,来划分女方“就”与“不 就” 。有的妇女由于被男方挟制,连续数次被他强奸,有的妇女第一次被强奸,后来意志发生变化而转为通奸。
② 不能单以女方作风好坏认定“就”与不就”。有的妇女虽先后自愿与几名男的发生过 性行为,但最后一 次被强奸。
③ 不能仅以女方同时与几名男性发生性行为,来断定女方意志。有的妇女虽同时与几 名男性胡搞,但也有对其中某个人的奸淫采取反抗和不同意的。
④ 不能只凭男女双方年龄相差悬殊判断女方的意志。双方年龄相近或相差很大,同样 有通奸也有强奸的。
总之,由于半推半就案件的复杂性,辩护律师要对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进行精心的鉴别,细心分析男女双方各自的心理状态,认真研究男女双方关系的深浅和前后的变化,从正面和反面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切忌主观片面和先入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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