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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五人轮奸案--四人翻供后无罪释放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3日
       五人轮奸案,四人翻供后无罪释放
案件基本情况:
  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某五人轮奸案,五人201412月份被抓,被关押快两年后于2016129判决无罪释放。
  口供问题:五人被抓后在口供中都承认轮奸了被害人,但在检察院阶段有四人翻供,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陕西x人民检察院。
  县检察院指控五人轮奸,具体指控以及证据如下: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6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在x香庙街道馋嘴美食美客米线店吃饭闲聊,黄某、田某提出找程某某发生性关系,程某、田某、王某表示同意,黄某、田某便以李涛的名义打电话将程某某约出见面。见面后五人以闲聊为由将程某某骗至香庙镇塬边村田某家中,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先后对程某某实施了强奸。次日凌晨,王某、田某以送程某某回家为由,将程某某用摩托车带至x县城南街金福轩宾馆202房间实施了强奸后离开。18时许,被告人王某、黄某来到宾馆,黄某对程某某再次实施了强奸。
        公诉人针对指控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
   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某、田某归案情况;
   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五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x看守所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x看守所教育谈话记录,证明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龚某、程某、宁某证言,证明被害人20141222日报警的原因、经过;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被告人黄某在x城南街碧富楼宾馆202房间住宿,一个女的和另外两个男的晚上住在一张床上;
 3、证人李某、秦某、应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田某在看守所期间与其同案被告人串通翻供的事实;
 4、南街金福轩宾馆经营人杨某、南街碧富楼宾馆经营人李某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1月份押被告人来其宾馆辨认现场,被告人讲其不记得,在其宾馆2014年的住宿登记簿中也未找到被告人的名字;
 5证人巩某、巩某、程某证言,证明被害人性格内向、沉默寡言、胆小。
       
   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120141222日陈述,证明两、三个月前的一天下午,其一个人在香庙街道逛,碰见黄某、程某、王某、田某、田某骑着摩托车,程某说要带其去程家川,因其认识程某,就坐上摩托车,被带到塬边村田某家。被五人推进大门口一个房间,程某和黄某将其衣服脱掉,程某第一个将其强奸,其用脚蹬程某,他说看把你的小命要了,其就没敢反抗。接着黄某将其强奸,王某和田某同时摸其胸部。随后王某、田某、田某三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王某用摩托车带着其与其他人一起将其送到x程家川风景区雀门附近,其回家了。
  220141223日、201529日陈述,证明20148月份,一个自称李涛的人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说在香庙街道十字路口,对方让其等着。过了一会儿,田某、程某、黄某、王某、田某五人骑着三辆摩托车来了,其就坐上田某的摩托车。到了田某家里,一起闲聊。后又来到田某家的碾麦场里,程某趁其不注意从其身后将其裤子脱下来,其气的哭了,程某将其拉到场里麦秸秆堆旁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愿意就往田某家走,程某当时就拿着一根木棍说:看我把你打得死吗?其害怕了就进入田某家偏房里。程某、田某、田某也进来。又闲聊了一会,程某就将其推倒在房间床上,将其裤子连同内裤一起脱下,其用脚蹬,程某就骂,还威胁说:看把你的命搭上了。还说警察都把他没办法。接着不知谁将灯拉灭,其再没有反抗。程某就将其强奸了。田某将灯拉开,黄某将其强奸,接着王某开始强奸,还未结束,不知谁将房间的灯拉开了,田某等人笑,王某就下床了。田某将其抱到房间另一头的炕上,将其强奸。其穿好衣服,田某说他的钥匙不见了,其随他们去外面场里找钥匙,又闲聊了一会儿返回。田某叫其去外面,当时其觉得房间里人多很害怕,就随田某来到外面碾麦场里,田某将其推到麦秸秆堆旁让其趴在麦秸秆堆上,将其裤子脱到膝盖以下,将其强奸。后其就穿好裤子回到房间,说要回家,王某、程某、田某也说要回家,其就坐上王某的摩托车,田某坐在其身后。王某直接将其带到x城南大街金福轩宾馆,登记了二楼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将其拉到一张床上强奸了。紧接着田某将其拉到另一张床上强奸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他俩就离开了,其继续睡觉。睡起后就给王某打电话让送其回家。下午6点多,一个自称王某朋友的人来到房间,将其强奸。后王某来了,黄某和一个女孩也来了,他们说话,其睡觉,天快亮时,其看到房间只剩黄某和王某,后来王某也出去了,黄某就将其压倒在床上强奸。过了一会,王某回来,说他俩要去西安,其向黄某要了五元路费回家了。
 
   四、被告人供述及讯问视频,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20141223日、201529日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其余供述如下:
   1、被告人程某20151291618分至1711分的供述,证明其在检察院讯问时翻供的原因及与其他被告人串供的经过;
   2、被告人田某2015161223分到1750分的供述,证明五被告人和仙某将被害人叫到田某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去后只是说了一阵闲话就走了。回去时王某用摩托车将其和被害人带到x城,被害人与其和王某自愿发生了性关系。2015129日、30日供述,证明其之前供述的强奸事实均不属实,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也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5319日供述,证明其与其他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叫到田某家企图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不同意而放弃。当晚其与王某将被害人带到x南街水连天宾馆,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3、被告人王某2015129日供述,证明其翻供的原因以及其在看守所与同案被告人串供的经过等事实。201539日供述,证明其虽然与被害人及其他被告人去了田某家,但未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4、被告人黄某2015129日供述,证明其在检察院提审时受程某指使、威胁翻供;
  5、被告人田某20141231日、201514日、201516日均供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5130日、317日供述也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王某辨认田江峰、田某、田某、程某的笔录及照片;黄某辨认程某、田某、田某、田江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黄某、田某、程某指认作案现场、碾麦场、麦秸秆堆的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照片混合辨认,辨认人均能辨认出辨认目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作案现场状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位被告一审答辩情况
  1被告人程某认罪后又翻供:
  辩称,起诉书指控时间是6月份,其实是4月份。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见到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强奸事实不实;其本人供述系逼供、诱供形成,讯问视频系侦查机关对其逼供后,其按照侦查机关所提供材料供述的,其供述均不真实。其余被告人供述不实;证人李某、秦某、应某、巩某、巩某证言不实;证人程某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对其证言不认可;对证人杨扣绒、李某、龚某、程某、宁某、刘某证言无异议;对受案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报案内容不实;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请求宣告其无罪。
   2被告人田某认罪后又翻供:
 辩称,当天去田某家玩,其与同案被告人均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其与王某将程某送回家,就与被害人各自回家了。认为被害人陈述两次发生性关系不属实;证人应某陈述其去监室门口,应某叫其往回走是事实;其他内容及其他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其本人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在宾馆,没有现场证人,不能证明犯罪事实,讯问光盘是按照侦查人员要求所做,录制光盘时未记笔录,不是同步录音录像;对其他被告人供述不认可;对其余证据无异议。认为其没有犯罪,请求依法公正判处。
        3、被告人王某认罪后又翻供:
  辩称,20146月份其没有和同案其他被告人见过面,527日之前和被害人逛过一次,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去宾馆。其从小患有疝气,性功能不足。认为被害人陈述发生性关系不实,其他无异议;对被告人供述存在诱供、逼供,且讯问视频存在删减,故不认可;证人杨扣绒、李某证言无异议,其他证人证言均不实;受案登记表登记的报案内容不实;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无罪,请求对其公正处理。
           4被告人黄某认罪。
   辩称,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5被告人田某认罪后翻供:
 辩称,当天约被害人出来只是闲逛,在其家中没有人强奸被害人。认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中五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属实,其他属实,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在侦查人员诱骗下所做;证人宁某证言中陈述听说被害人被强奸,不能证明系被告人强奸;证人刘某、杨扣绒、李某证言中陈述的事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证人李某、秦某、应某证言不能证明串供;辨认笔录仅能证明辨认人和被辨认人互相认识;证人巩某、巩某、程某证言不认可;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其无罪,请求依法公正判处。
 
   本案律师辩护点如下:
   一、 被害人陈述对其被强奸的时间及其他细节的陈述先后不一致,陈述的情节多处不合情理,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的有罪供述和讯问光盘存在以下问题:
  1、五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看守所内讯问,提讯证形式不完整,且记载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提讯时间、次数与讯问笔录严重不符;
  2、侦查机关对部分讯问笔录制作了同步讯问光盘,但光盘显示与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讯问地点及讯问时长严重不符,笔录记载与光盘记录中,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部分细节上有出入,且光盘没有完整记录讯问过程;
  3、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x看守所教育谈话记录,均形成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前或者之后,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
 提讯证、讯问光盘、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x看守所谈话教育记录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犯强奸罪,提供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与五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本案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多次反复,庭审中亦不供认,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且现场及被害人处未提取到被告人有关的痕迹、物品或者DNA信息等,也未提取到被告人王某、田某在宾馆的住宿登记记录或者登记视频,缺少客观证据印证。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四、本案五位被告在公安机关的口供都认罪伏法,承认自己轮奸了报案人,但是在检察院和开庭时有四位被告人翻供了,不在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翻供的四位被告人的口供分析如下:
  1被告人程某供述均系刑讯逼供取得,真实性严重存疑,应当予以排除;被害人陈述反映出被害人性生活混乱不堪,多次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隔数月又报警,均称被强奸,且先后陈述出现多处矛盾,系孤证,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对证人杨扣绒、李某证言无异议,其余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入所体检表不能体现入所时间,医师签名系打印,无本人签名,且没有同时出示医师资格证,形式不完整,真实性存疑;教育谈话记录不能反映之后是否刑讯逼供,与本案无关联性;讯问视频的内容是按照侦查人员要求所做,视频中被告人程某供述一段,无敲击键盘的声音,之后却又形成了完整的讯问笔录,视频实际是在重复之前的笔录,不能证明讯问的合法性; 
   2被告人田某的有罪供述,因存在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他被告人供述多处存疑,被害人陈述矛盾与疑点很多,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指控被告人田某在金福轩宾馆强奸被害人,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对证人巩某、巩某、程某、杨扣绒、李某证言不认可;
    3根据控方指控,对被告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仅有一次同步录像,且内容与笔录有些地方不符,讯问未依规定在看守所进行,被告人王某的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巩某、程某证言中,侦查人员签名仅有记录人一人签名,证言有瑕疵,不应采信,且二人证言及宁某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害人受到黄某等人威胁;刘某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人巩某、巩某、程某证言系推断性言辞,不应认可;
   4被告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前多次与一名甚至多名异性发生性关系,但都声称被强奸,其陈述不能采信;证人巩某、程某、宁某均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证言不可信;田某的提讯证中没有201517日、8日的提讯记录,提讯次数和讯问笔录次数不一致,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不合法。
        法院最终判决:五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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