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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北京版“盲井”案一审宣判:2人被判处死缓
作者:王芳平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北京版“盲井”案一审宣判:2人被判处死缓社会万象澎湃新闻郭璐璐2016-12-29 14:09分享

备受关注的北京版“盲井”案一审宣判。12月29日,澎湃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现场获悉,马海有布等5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中一人领刑15年,剩余4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有2人被判处死缓并被限制减刑。
此前,上述5名男子被控在工地杀人后伪造事故索赔,检方以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70余万元 。
死者家属曾要求偿命
5名男子被指控在位于北京顺义的一工地上实施合谋杀人后,通过制造虚假安全生产事故,冒充被害人家属索取死亡赔偿金。
经三中院查明,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程庭虎、曲木尔古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决定实施杀害被害人后制造虚假安全生产事故,再冒充死者家属索取死亡赔偿金。程庭虎根据事前分工,找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地铁站附近一工地,准备伙同他人实施预谋的犯罪行为,但因故放弃。
2014年7月26日,程庭虎伙同他人再次合谋决定故技重施,承包了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东侧地块2工地的7号楼外墙勾缝工程,将该工地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在被告人马海有布的指示下,被告人吉则阿支将被害人陈某(男,殁年32岁)带至北京,被告人程庭虎负责将马海有布、吉则阿支与陈某安排至该工地7号楼13层实施高空作业,由二人伺机杀害陈某。
2014年8月17日18时许,马海有布、吉则阿支在实施过程中持钢管击打陈某头部后,共同将其从7号楼13层抛至该楼2层的平台,致陈某死亡。后马海有布等人谎称陈某之死系意外事故,且伙同程庭虎隐瞒了被害人陈某的身份,由被告人曲木尔古伙同吉则达则等人冒充被害人家属,向工地施工方索要赔偿人民币60万元。不过,曲木尔古等人在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潜逃。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9月至10月,马海有布、吉则阿支、程庭虎与曲木尔古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吉则达则也于2016年6月22日落网。
三中院另查明,2014年下半年,吉则达则又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杀人后制造虚假安全事故冒领死亡赔偿金,吉则达则为此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冒充死者。
澎湃新闻从起诉书获知,五名被告人年龄最小28岁,最大42岁,除包工头程庭虎系安徽宣城人外,其余四人均来自四川凉山州美姑县。
被害人家属在庭前受访时表示,希望法院公正审理,“杀人偿命”。
2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2016年12月12日,三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5名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吉则阿支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庭上,有多名被告人针对检方指控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有人还坚称自己并不知情。其中,案发工地的包工头程庭虎在庭上称,有同案被告人曾向其提议在工地上制造安全事故,他曾一直反对,“我不认罪”。
经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有布、吉则阿支、程庭虎、曲木尔古、吉则达则为骗取赔偿款,伙同他人经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制造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其手段、目的行为分别符合故意杀人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系牵连犯,应责以重罪处罚,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检方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特别强调,本案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马海有布协助抓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犯吉则达则,构成重大立功,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也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吉则阿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另考虑到程庭虎、吉则达则、曲木尔古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到案表现,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
基于此,三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海有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吉则阿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程庭虎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曲木尔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其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吉则达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1902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