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涉世未深,毕业即结婚,屡遭家暴却苦无证据,愤而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成功一次判离
作者:黄双辉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王某是福建三明人,刚大学毕业,工作不久即与a男结婚,育有一女,后因a男性格暴躁、疑神疑鬼等经常对王某家暴,王某苦不堪言,后a男因涉嫌犯罪被判刑一年。王某经将近一年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起勇气想要起诉离婚。并找本律师求助。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首先,王某并无a男家暴的直接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记录等,其次,男方再过2天即会被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男方系四川人,结婚登记地也在四川,男方在厦门也没有有效的暂住信息。若不能在被告尚在厦门羁押的情况下起诉并争取判决离婚,那么王某将要到四川起诉离婚,将面临更加困难、复杂的离婚情况。 本委托人在分析了王某案情后,当即指导王某搜集相关证据,并且连夜准备诉讼材料,第二天成功在同安法院立案,同时建议女方采取各种自我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a男刚出狱后还叫嚣女的想离婚没门,你要去四川告,结果不久即收到法院传票,后又叫嚣不去开庭,法院敢判就敢闹。基于本案情况特殊,本律师多次基于丰厚的执业经验及法律知识,与被告进行斡旋,本案历经送达问题、人民调解、法院开庭等过程,从中搜集了对女方起诉离婚有利的证据。并在开庭过程中把握原被告双方情绪,让法官认识了a男的性格及王某在本段婚姻中所面临的的痛苦。 后经同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王某免去了二次起诉离婚的担忧。本律师秉承“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的理念,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或委托后,将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用心、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案管辖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