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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理解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三条规定可知,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有三点,一是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二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是给公司造成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及勤勉义务的禁止行为在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中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监事的忠实及勤勉义务的禁止性行为却未进行列举,那么如何判断监事是否违反了忠实及勤勉义务?个人认为应当依据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9条规定,如果章程有规定的,依据章程,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是否存在侵占公司的财产,来确定监事是否违反了忠实及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