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标的物不以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为限?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关于能够充当定金的物为何,有多种观点。最狭隘的观点认为,标的物仅限于金钱,不应包括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等。次狭隘的观点认为,标的物原则上以金钱为限,但金钱以外的适合用于定金担保的物也可以设定定金担保,不过在解释上应当从严,仅以性质上可以与金钱同视的物为限,例如无记名有价证券。 通说认为,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之所以将不可替代物排除在外,是因为如果受领方有违约等行为,无法双倍返还,从而定金罚则无从适用。最宽松的观点则认为标的物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前两种观点均不成立。最狭隘的观点理由是,将标的物扩大到一切替代物和有价证券会混淆定金担保与质权。该见解有误解。违约定金有担保作用是因为定金罚则的适用能够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定金也能填补债权人的损失,将标的物扩大到金钱之外的物不会使定金担保与质权无法区分。次狭隘的观点也无合理性可言。就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来说,先则根据传统的理解收受定金方遭受定金罚则制裁时除返还定金外须交付等量的相同的物,再则即使另外交付的可以是等值的金钱,折合的标准也可能难以确定,从而通说较宽松的观点更为可取。不过就成约定金而言,不存在收受定金方受定金罚则制裁双倍返还的问题,从而能够充当标的物不以可替代物为限,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只要不是违禁物品,均可以充当成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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