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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不足之处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我国《公司法》增加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以往公司法基本制度和规则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级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有着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其发展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这对该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需要实现进一步的完善。

  (一)原告股东诉讼缺乏动力和容易被滥用

  首先原告股东通常缺乏足够的动力为了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因为即使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也归属于公司,原告只间接受益不能直接获益。如果原告股东败诉,原告可能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并对被告进行赔偿。其次代表诉讼可能被少数股东及其律师所滥用,成为其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实践中,个别股东为了获得和解利益或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律师的鼓动下提起诉讼,就很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了是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就是建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特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在代表诉讼的过程中最终如果胜诉获利的是公司而不是代表股东,股东仅仅只是一个名义上是胜诉方,只是获得一点间接利益。股东在诉讼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但是仅仅依靠股东对于公司利益的公益性维护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很多股东往往不愿意去提起代表诉讼。而我国目前很多公司对于这种诉讼而产生的激励机制根本没有考虑,导致很多尤其是中小股东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股东代表诉讼存在很大顾及,因此代表诉讼形同虚设。

  (三)关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居于何种诉讼地位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有这样几种做法:1、将公司列为共同原告;2、将公司列为名义上的被告;3、将公司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在没有现有的法律制定前,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遭受最大化的侵害,各地法院做出不同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统一使用法律是人民的需求,因此尽快完善公司的诉讼地位变的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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