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一)建立股东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

  1、赋予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胜诉其预缴的诉讼受理费和其他法定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则无权获得补偿。代表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维护股东利益做好事还要自己受损失,这样势必影响股东起诉的积极性。赋予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权,即原告股东除有权依《民事诉讼法》从败诉的被告那里获得其预缴的法定诉讼费用的补偿外,还有权请求公司在原告股东支付的律师报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内支付相当合理的金额。

  2、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应依法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公司诉讼诉讼受理费一般比较高,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股东在起诉时都会有所顾虑。从而在客观上阻却一部分股东代表诉权的行使。对此应该把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受理费作为非财产案件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后,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不能简单套用现行的当事人制度加以界定,其地位具有综合性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其诉讼地位,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如果公司认为已经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情形,自然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此时,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公司可以是原告,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公司自然具有拘束力,胜诉的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公司无疑是实体利益的享有者和归属者应当属于原告;3、公司可以是被告,例如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原告股东要证明公司应当进行诉讼而拒绝诉讼的事由存在,此时公司即处于被告的地位。综上,不难看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颇为复杂的诉讼地位,只有在具体的诉讼中才能确定公司的诉讼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有着重大意义,因此, 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实际状况,构建出即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又能方便司法适用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