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大数据能否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所谓大数据,是指经过技术处理后具有较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区别于通过常规软件工具捕捉、处理的简单数据集合。大数据既不是物,也不是智力成果,其具备无形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作为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产物,大数据本身并非实体,其需要依附于载体存在。同时,大数据不具有独占性,任何主体均可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收集数据,数据更不会因某一主体的收集、使用而消失或减少。
但是,大数据的无形性与非独占性并不影响人们将其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加以支配和控制。本案中,原告淘宝公司通过对大数据的支配及控制准确把握用户的兴趣、习惯、个人喜好、交易记录等,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及服务,不仅能够增强用户黏度,还能够大大提升盈利机会。同时,大数据能够帮助淘宝公司进一步细分用户市场,参考用户在淘宝平台中的“数据标签”向用户推荐其可能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显著提升淘宝公司的运营效率。可见,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已不再仅是一种信息分析工具,大数据本身已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并能够作为产品进行交易,具备财产属性。另外,大数据虽然来源于用户信息,但其在经过淘宝公司以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及匿名化处理之后,已形成了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和原始网络信息的数据内容,具备明显的独立性。综上,大数据仍然具备民事权利客体所要求的财产性及独立性,其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