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如何把握网络运营商对原始网络数据的权利边界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原始网络数据既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也包括网页浏览记录、购买记录、通话记录、实时位置信息等涉及用户敏感信息的网络行为痕迹,还包括其他用户信息。用户基于服务合同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用户信息以换取其服务或产品,网络运营商收集、整理用户信息,投入人力、物力将其数字化为原始网络数据,网络运营商应当对原始网络数据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但是,原始网络数据的内容并未脱离原始的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仍受制于网络用户对于其所提供用户信息的控制,故网络运营商不能对原始网络数据享有独立权利,仅能依据与网络用户的约定对原始网络数据享有有限使用权。
网络运营商对原始网络数据的有限使用权,主要体现为其对用户个人信息和涉及用户敏感信息的网络行为痕迹信息的有限使用。首先,网络运营商在公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涉及用户敏感信息的网络行为痕迹信息时,应当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并向用户公开使用规则,明确说明数据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及范围。其次,网络运营商公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涉及用户敏感信息的网络行为痕迹信息时还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于相关数据的处理和保存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以本案为例,xxx公司已向用户公开了对用户个人信息、含用户敏感信息的网络行为痕迹信息及其他用户信息的《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另外xxx公司在用户注册淘宝账号时已通过服务协议取得了用户对xxx公司收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明示同意。此外,xxx公司对于原始网络数据的收集、使用手段合法,其目的是在将原始网络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匿名化处理后,用于开发大数据产品,再通过大数据产品为xxx公司及其用户的经营活动提供智能参谋服务。简言之,xxx公司收集或使用原始网络数据的方式、范围及目的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其行为未超出正当行使原始网络数据有限使用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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