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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在微信朋友圈诽谤他人是否担责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案例】
  小陈和小汪是普通朋友,虽互相加了微信,但并无深交。某日,小汪听信了一些对小陈不利的言语,一时情绪激动,义愤填膺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了小陈,还公开了她的照片、微信号和手机号等。当日,小陈在朋友圈惊见小汪发了这样的朋友圈。之后,有近十人加小陈微信或者打电话骚扰她,已经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小陈很生气,打电话让小汪删掉这条信息并道歉,却被对方拒绝。后,小陈一纸诉状把小汪告上法庭,要求其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道歉3天,同时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
  “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严重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在法官的释明下,小汪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法院调解,小陈和小汪达成和解协议:小汪向小陈当面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3天。小陈放弃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涉嫌侮辱罪,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于名誉权侵权,首先从民事责任上来说,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其次从行政责任上来说,可以报警处理,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最后从刑事责任上来说,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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