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宅基地资格权的来源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所有权还是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抑或集体成员权?对此,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权来源于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学者比较农地“三权分置”中承包经营权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模式,认为:“经营权是从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同理,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应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要改变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运转不良的现实状况,通过新设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取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流转,实现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19]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权来源于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资格权“脱胎于现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宅基地住房保障功能在权利设置上的剥离与强化”。[2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权来源于成员权,“资格权作为一种分配资格,本身不属于实体财产权利,无法和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进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21]   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特殊总有关系,而不是成员权。资格权来源于所有权或使用权,与这些财产权的性质截然不同,资格权其虽然具有财产权属性,但其更为重要的内容还具备身份性或居住保障性的色彩。这也是传统宅基地使用权被人诟病为表面财产权实质身份权的主要原因。[22]其在制度层面形成了特殊的总有关系,因此,将所有权和资格权的关系放在特殊总有理论来研究和审视,更能凸显资格权的内在法权价值。成员权是作为我国具有浓厚团体性或共同体性的农村集体的人格化要素,是集体财产共同所有和利用的主体性元素。没有成员,就没有所谓的集体,就无法形成集体的财产权;相反,没有集体,成员身份也就无从谈起。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互为依托。[23]成员权是集体成员根据集体规约和法律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共同所有和利用的一种身份权,或者说,集体团体性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成员个人的财产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成员权的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集体土地以及集体资产更好地为本集体成员所拥有和利用,并在此基础上更好保障其增值收益,促进集体财产和成员财产利益最大化。这其中有个需要检讨的问题是,集体成员权与资格权是一种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资格权是总有关系中为处理集体与成员关系的一种基本权利,其既包括对因集体资产、资源、资本等“三资”集体所有与成员利用的关系处理,也包括非财产权关系的处理,如因集体成员养老、居住等问题的解决。资格权的范围和内容要高于成员权,从资格的认定,到资格的享有、资格权利的形式以及对于宅基地权利的剩余权的行使,都是资格权的内容,而成员权仅仅是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以后,享有成员资格所获得的集体土地分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格的享有并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获取成员权的基本依据,也是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中之重。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