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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宅基地资格权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应与原宅基地使用权区分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有教授指出:“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需要其权利人具有村民资格,……那么使用权是否指宅基地使用权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如果该使用权即为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该使用权也同样不能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通,这完全违背了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目标。如果该使用权仍然是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允许其自由流通,提出‘三权分置’的意义和价值也就不存在了。”[32]他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简单定位于类所有权等独特价值的权利属性,的确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背后宅基地集体总有关系的特殊性。换言之,他对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无法上市交易等背后的原因分析过于简单化,不利于重新构建宅基地三权模式,也无法回答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更无法系统地为本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理支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在总有关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且集体成员依据资格获取使用权,其来源是集体成员的身份和集体成员资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格权完全可以涵盖集体成员依据其集体成员身份资格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内涵,而不用再画蛇添足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以免与“基于民事契约等所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相混淆。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资格权并不仅仅是一种资格,其本质上是集体成员依据总有关系获取本集体一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席志国副教授所说的是一种权利能力。将资格权定位于权利能力的论断有失偏颇,而应将其定位为基于成员的身份获取宅基地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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