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土地开发权的新制度价值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与传统用益物权、空间权、地役权等制度相比,土地开发权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具体如下三方面。
1.与传统用益物权比较 土地开发权在国家管制时代,进入公共政策领域,表现为在国家实施土地管制、公益优先于私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障私权私益、增进市场活力、限缩行政权力,不再是私人的天然自由或所有权的必然内涵。传统用益物权主要是通过契约等媒介,对所有权人完成一定限制(如占有、使用、受益、期限等)。而土地开发权则是借助政府的土地利用管制或城乡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人土地开发利用设定一般性禁止,土地开发人进行土地开发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或额外的开发容量进行开发。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土地财产权人进行开发赋权就是土地开发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土地开发权作为一项增加或变更原有土地开发空间的一种权利,渗透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空间权、地役权等内容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土地开发权是一种运用规划等公权力对原来的土地财产权进行分割或重塑的权利,其是土地财产权承担社会义务、设定法定负担的一种空间开发权利。因此,土地开发权是土地财产权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兴起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这种权利附着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之上,又对土地财产权进行分割和形塑,并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权利类型。
2.与空间权相比 土地开发权与空间权产生离不开土地空间利用由横的平面利用到纵向立体空间利用的时代背景,而且无论土地空间权还是土地开发权都涉及土地空间的开发容量的获取与分配。但是,二者在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利用与实施、权利的设定上均有质的差异,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类型。[23]空间权产生于人们对独立于地面的具体空间加以利用的需要。其权利的根本内容为:通过将具有独立价值的且相对具体的空间“物”化以实现对空间利用的有序化和效率化,进而保护空间所有与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且空间权的客体较为固定和确定。土地开发权产生于人们对土地开发空间的需要。其权利本质在于:以权利的形式界定、分配和保护一定的土地开发空间利益。土地开发空间往往是一种额度或资格,这种权利客体表现为一种开发空间的容量,且土地开发权客体往往不是具体的和特定的。因而,土地开发权的权利价值在于:以时间维度将土地当前开发空间与土地未来经济价值进行分割,在动态上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空间权是经过土地开发权分配确定的和具体的空间利用权,而土地开发权是在法定的条件下,对土地开发空间可开发利用资格的一种动态调整的权利。
3.与地役权比较 土地开发权表面上是发送区开发受限,在法律上设定负担,而开发区增加相应的开发额度,发送区获得一种限制开发的补偿。与消极性地役权很相似,土地开发权这种开发利益的分配似乎可以在传统的地役权理论中获得解释。但是细细探究可以发现,发送区的开发额度的转移与开发区开发额度的接受,并不仅仅是当事人通过契约来完成的,更多地是由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形成的。而且在开发权转移的过程中,接受开发权的额度还要受到接受区可开发空间、生态环境以及当地民众的认同和接受等因素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土地开发权的权利本质在于在原有的使用权基础之上,拓展土地开发空间和容量,而这种拓展具有开发性利益。而地役权主要是用益物权的形式,保护具体两块土地相互利用关系中产生的利益。因此,两者在权利性质和权利基本内涵方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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