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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新规则的适用方法(二)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二、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一般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正确认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体系与法律适用要求

   首先,正确认识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关于损害赔偿规则的价值。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拆解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将责任构成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责任方式”改为第二章损害赔偿,使这一章规定的均是损害赔偿规则。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从民事责任法改为侵权损害赔偿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的关键一环。这种编排有助于明确各种权利保护手段的职能分工——不属于侵权请求权调整的救济方法交由原权请求权调整。 

   其次,侵权责任编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应作整体理解。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一章通则性的规定与第一章共同构成侵权法通则,应对分则各章适用。在损害赔偿规则体系之中,每一项具体规则都要服从于损害赔偿规则的整体性要求。 

   再次,要准确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损害赔偿的法理不仅是解释损害赔偿规则的基础,也是弥补损害赔偿规则规定不足和不准确的依据,重视侵权法理基础研究,才能使侵权法在适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最后,要寻求最佳办法弥补损害赔偿规则的不足。对于民法典中存在的应当继续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则可以参照适用的,应当予以参照适用;规定不足的,可以参照其他法律选择准确的规则;现行规定比较确定的规则,应当顺应形势发展,在既不违反法律,又能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情形下,选择更好的保护方法。

(二)明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地位和适用规则 

   在对侵权后果的救济手段中,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居于核心地位。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救济权利损害的另一种方法,是民事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自己的请求权。民法典规定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体系,一方面是区分不同救济方法,便于法律适用;另一方面是特别强调只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受到诉讼时效的拘束。 

   部分请求权在上述二分法下的性质需要明确:第一,未登记动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侵权责任方式,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财产,属于物权请求权;第二,恢复原状属于损害赔偿的替代形式,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第三,赔礼道歉请求权属于侵权请求权的责任方式,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对规定不够明确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方法

(一)适用死亡赔偿金应当坚持“同命同价” 

   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不一的死亡赔偿制度在受害人视角下缺乏正当性。尤其在城市身份侵权人在农村将农村身份的被侵权人致死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自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开。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第1180条虽未明确提出同命同价的要求,但应理解为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制度。

(二)对震惊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 

   震惊损害,是指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者发生后,被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因当时目睹或因嗣后耳闻损害事故发生的事实,受到刺激而导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的损害。由于过往立法未规定震惊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法院对震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比附于近亲属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民法典未加进该规则,留有遗憾;但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可比照适用,受到震惊损害的受害人可据此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 

   民法典未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需要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倍以下、《食品安全法》中三倍的标准对应着被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严重后果,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后果通常不具有这样的性质,确定实际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比较适当。

(四)对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规则的适用 

   未来损害赔偿,即对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判决之后发生的损害赔偿,需要特别规定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但以定期金方式赔偿未来发生的损失具有合理性。我国立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此问题,对此可以参照适用第1187条后段规定,但在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赔偿的顺序上应以被侵权人的选择为准。

四、结语 

   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改进,使我国侵权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也还存在某些不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的价值和功能,从整体上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体系,准确把握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法理基础,正确适用具体规则,弥补既有规定的不足,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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