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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崔建远:中国债法体系的解释论整合(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一、债法体系及其内在体系

   法律体系,包括反映民法内在论证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内在体系),和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从生活事实层面抽象所得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外在体系)。对债法而言,其内在体系首先由《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价值加以固定,此外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如下图)。这些价值各有其功用且相互衔接,若干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位阶关系。

二、债法的外在体系总说 

   债法的内在体系经由各项制度及规则外在化为债法的外在体系,借助“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经济性,避免冗赘的重复。 
   在债法的外在体系中,债是最高概念,统辖着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过失引发之债、单独行为引发之债。诸下辖概念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以及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差异,唯法律效果具有形式相同性,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由此同属于“债”的范畴。在法律规范群的层面,债法的外在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系通过提取公因式方法形成的关于一般性的债法规范,分则包括关于合同、缔约过失、单独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项制度。

三、《民法典》为中国债法的“大本营” 

   《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几乎全部为债法规范,其他编也存在债法规则。此外,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有债法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是,庞大的债法规范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之中。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范属于债法

侵权责任法未从债法中分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债的关系并非一律为财产法律关系。部分因约定以不作为为标的而形成的关系、无偿委托关系和无偿管理、服务类关系,属于非财产性债的关系。若强行要求债具有财产性,则前述关系将丧失法律保障。 

   第二,侵权责任符合债的同一性要求。债的同一性理论揭示处于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债相互之间的关系,肯定它们之间具有质的同一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该理论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场合时往往错位,导致对侵权法的不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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