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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王欣新:《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制度差异与衔接 (四)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五、
具体问题4:合同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


最后,讲一下《民法典》中的合同撤销权和破产法中的破产撤销权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条规定比原来合同法上的规定更加全面,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比较也更为合理。破产法在第31条中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以撤销。


对比一下《民法典》538条的规定和破产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破产法的规定存在着一些漏洞。第一,规定无偿转让财产只包括物质性财产,没有包括权益性财产,第二,无偿处理财产的方式只限于转让,未包括其他无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无偿行为不仅是转让财产一种方式。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多种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都是可以撤销的。第一,把财产扩大为财产权益;第二,所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可以撤销。比如我有一栋办公房,无偿的转让给你,这是一种傻瓜行为,因为破产法规定是要被撤销的,那么我给你设立无偿的20年用益物权,如严格按照破产法的文字规定去衡量,此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转让”行为。所以在其他国家,这一类的行为叫做无偿处分行为,所有类型的无偿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存在不足,我们应当借鉴《民法典》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破产法中相应的规定是对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撤销,它的范围比《民法典》规定的范围狭窄。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不公平最明显的是价格,如高价购买、低价转让,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并不仅限于价格,还有其他形式,如付款条件。两个合同都是1000万的价格,一个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另外一个合同是20年以后付清。这种付款方式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同样非常巨大,确认不公平时也应当可以撤销。所以对这一类的行为,其他国家破产法规定为“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因为价格没有涵盖所有的不合理交易因素,所以其他国家规定为不合理交易行为,或者其他不符合经济原则的行为,这样就可以把各种违法行为都能涵盖在内。其实《民法典》这一规定也没有涵盖所有情况,因为民法下的背景是债务人有清偿能力,只是因为进行了特定行为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实现。那么把这个行为撤销了,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够实现了,不需要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要撤销的行为,是在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时进行的行为。


当然,《民法典》中还有一些条款跟破产法相关,由于时间原因,我们不过多展开。但就列举的这些条款看,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典》作为一个设定基础权利的重要法律,很多规定对破产法的完善是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在《民法典》中也有可能存在个别不符合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争取予以修改。大家需要认识到纠正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及时修改法律。咱们国家的法律我总觉得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修法不及时,有些经过实践被公认是明显有问题的规定,总是不能得到及时修改。立法有错误是难以避免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出现错误,而是在发现错误后我们应当如何对待,能不能正视问题,积极地解决问题。这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当努力使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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