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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卡拉布雷西:对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若干思考(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一、
企业责任——或资源配置的正当性

   “他们必须承担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代价”;“工业应当为其所造成的损害买单这是相当公平的。”“企业责任”——这一理念指损失应当由行为者、企业来承担而不是基于过错来分配——通常在此种条件下被解释。此观点通常与之相随着另一层隐含意思,即企业将损失通过提价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企业责任实际上是“风险分摊”的一种形式。当然,企业责任有时候的确分摊了损失;但同样也是事实的是有时候它并没有分摊损失??由于风险分摊对于企业责任来说并不总是一个有效的正当理由,此时我们关注企业责任风险分摊的潜在性比关注是否存在一个更普遍的正当性理由支持在“企业应该承担他们的代价”中使用“应该”要少。 
   “应该”及它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就类似于为什么对妇女的赔偿应该限制在由于雇用或在雇用期间所产生的伤害上,为什么雇佣责任应该限制在一定意义上的雇用范围内的行为上。如果“应该”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因为这是一个简便方法通过价格机制将损害分摊到广泛的人群——消费者,”人们就想知道为什么工人的赔偿或者雇佣责任却应该受到限制。事实上,笔者也一直想知道是为何。有些人已经直接回答了即这它是没有任何逻辑理由来限制与雇佣有关的伤害责任。另一些人也谈到了同样的事情,但是他们通过“先天意义上的公平”解释限制的合理性来掩饰答案。不幸的是,什么是那样的“公平”却永远也不会被清楚地解释出来。 
   但是“应该”使用的如此频繁以至于人们希望它应该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定义式的正当性而不是一些模糊意义上的公平。事实上的确如此;尽管它的正当性仅仅被我们中的一些所接受,然而奇怪的是,近几年来除了在侵权法它一直都是被忽略的。这种正当性可以被称为“资源配置”的正当性。它是以某些基础性的道德原理为基础。其中之一,或许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总的说来人们知道什么对于他们是最有利的。如果人们想要电视机,社会就应该生产电视机;如果人们想要甘草蜜,那么甘草蜜应该被生产。理论再扩展开来,为了使人们知道什么是他们真正想要的,他们就必须知道生产不同产品的相对成本。价格的作用是反映竞争性产品的真实成本,这样才能确保购买者在购买中是基于可靠信息而投上一票。 
   或许用一个例子能让我们心里明白些。假设两个不同的社会,雅典与斯巴达:在斯巴达所有的事故成本由国家承担,来自于大众的税收;在雅典,事故成本以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让行为者承担。C.J.Taney是一位在雅典的商人,拥有一辆小汽车,但是他还想再买一辆。拥有一两二手的使用过的车其费用大概是200美元一年,外加200美元的保险费。不用小汽车但和小汽车一样会使其方便,他所需要的火车费用和偶尔坐出租车的费用,以及其他形式可以弥补小汽车的休闲方式费用,加起来大概是250美元。将小汽车额外的400美元与消耗在火车和出租车上的250美元相比,他决定放弃这辆车。如果C.J.居住在斯巴达,换句话说,他可能不得不交纳一笔税金来补偿大众的事故项目。无论他买不买他都不能避免这笔费用。因此,在斯巴达买车的费用和出租车的费用进行比较将是一辆车每年200美元而火车和出租车是250美元。Taney可能的情况是买一辆车。斯巴达的C.J.买一辆二手车不用付车所需要的全部400美元。事实上,无论他是否买他都需要支付一部分费用。因此,他将会买一辆车。如果他独自承担买二手车的全部费用,他就会选择火车和出租车,节省钱用来买别的物品——电视机或者划艇。 
   不用想象我们中的任何一个坐在家中因为这个理论考虑着不同货物的相对成本和由它们派生出来的乐趣而变得有意义。事实是如果所有的汽车事故成本突然由大众的政府基金来买单,拥有一辆汽车的费用将比现在低得多因为人们将不再需要为买保险而担心;结果将会是一些人会买更多的车。他们或许将是那些只支付的起100美元一辆破旧老爷车的青少年,而这些人没有能力支付——或者这些人的父亲无力支付——保险。或者他们是只要没有附加保险就能够买的起二手车这样的一群人。在任何情况,对于汽车的需求是增加的,因此,生产的汽车数量也在增加。事实上,效果是一样的就好像政府突然决定支付汽车制造商使用的钢铁费用,而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每一个案件中反对的理由都是一样的。一位经济学家将会说,资源将会在这些方面是被错误配置的,生产出来的产品购买者并不想要买,如果他真得不得不向社会支付它们的全部成本——它们的成本,无论是在产品实物部件还是与生产和使用过程有关的事故费用。 
   但是,资源配置理论不是没有它的局限性。它包含的一个主要的难题就是垄断力量的存在,由于垄断扭曲了资源配置,任何基于此理论的损失分摊制度都必须将这个可能的偏差考虑进去。 
   先暂时忘掉垄断所带来的问题,在严格的资源配置理论之下最可取的损失分摊制度是货物价格对于社会来讲能够反映出它们的全部成本。因此,第一,此理论要求损害费用应当由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论里面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无论哪种方式,损害是这些行为的真正成本。(当然,由于无过错的偏见,在通常意义的“风险分摊”下,企业责任经常与别的无过错损失分摊制度纠结在一起。)第二,此理论要求在多方参与的企业中,损失应该放置在最能使责任被该企业销售的任何产品的价格所反映的一方之上。 
   但那一方又是哪一方呢,是已经受到伤害的工人,还是他的雇主;是支票被造假的储户还是银行方;是路人还是撞了他的司机?(1)路人——由于有被汽车撞的危险,即使打算买意外事故险——也不能使汽车的价成为这一部分。因此,汽车购买者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购买汽车,即使他们的购买提高了路人汽车伤害保险的成本。事实上,他们的情况和斯巴达的C.J.Taney是一样的,真正的汽车成本没有被它所销售的价格所反映。相反如果事故的风险附加在作为司机的车主身上,这附加的成本也将会真实地反映出拥有一辆车的费用以及影响到购买。第二,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平等地评估损失,或者都一样有可能去买保险。在劳工赔偿之前,单个的劳动者肯定无法评估出伤害风险的真实大小。他接下他的机会;即使他不希望接下这些机会,事实是其他的工人接下强迫他做一样的机会,否则就挨饿。结果——除了一些个人悲剧外——在某些工业领域新水和价格并没有反映出这些工业造成的损失。最终,保险或需花费一方的钱比花费另一方要少。如果是那样的话,承担风险合适的一方是支付保险较少的那方。只有这样,反映在价格上的,才是真正的伤害成本,而不会是错误的更加昂贵的保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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