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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卡拉布雷西:对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若干思考(三)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三、
一些暂定的结论

   现在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个说法可能具有的含义了:雇主“应该”为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应该“只限于”那些发生在雇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类似地,我们现在能理解对劳工赔偿所作的“发生在职务范围内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这样的限制。对于劳工赔偿的特殊法律原则——雇主负责和独立合同当事人——更多的细节分析,需留待我们讨论“风险分配”的其他基础原理之后进行,这是我们的又一困惑。但不难看出,无论风险分配的其他基础原理会揭示什么,资源配置都为一些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这些原则本质上依赖于一个具有“责任范围”含义的企业概念。 
   合理的资源配置能有力防止配给企业与其关联不密切的成本——“责任应该限于在职务范围内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但这也可能促使配给企业其范围内的所有成本。“即使无法证明企业一方具有过错,它也对损害承担责任。”不计算由企业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会导致低估其生产产品的真实成本;其结果是,如果产品的真实成本被反映在价格中,人们不会购买这么多产品。另一方面,把与企业范围不相关的成本附加其上,会导致夸大这些产品的成本,从而使产品供不应求。不管从哪一方面,这个假设——以生产产品的经济成本为基础,如果人们能选择他们所想要的,那他们大体上是最好的决定者——都会被推翻。 
   我们也开始发现,为什么严格的过错责任从19世纪中期延续到19世纪末期。当然,这也涉及到许多因素。至少有一点,风险扩散的理由和在风险分布中"让富人支付"并非19世纪的世界观。但另一方面,资源分配理论较20世纪,似乎更适合于19世纪生产的方法。那么,为何在损失分担系统的选择上,它的作用却不大,或许在当时工业相当特殊的处境下,我们能够找到答案。在工业革命早期,许多行业是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运作。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业可以充分扩充,其成本将由此而下降。有趣的是,一个降低成本运作的产业,补贴对这一产业在妥善分配资源上可能有帮助,而不是阻碍。 
   举例说明,饰品制造商塔尼的制造成本很高,出售的价格也不菲,只有富人才买得起,因此他只能少量生产。然而,如果他降低销售价格,会有更多的人买他的产品。如果他的生产提高到一定水平,一段时间后,成本必将降低到收支平衡,并能买出所有产品。然而,如果不是孤注一掷,在成本下降之前,塔尼还不能一开始就生产这么多,并以低廉的价格销售产品。但如果他有补贴,勿须关心收支平衡的问题,他定能一开始就提高生产规模,长远来看,所有人都将兴旺发达,每个车库乃至每个壶上都会有一个饰品。 
   如果这就是大多数美国工业在19世纪的状况——这个时期即便是“自由贸易”经济学家也为高税率辩护,这一事实也证明了它们的状况的确如此——那么就可以作出这个论点:合理的“长远”资源配置要求工业避免支付隐藏的意外成本,至少,除非包含其他因素,如过错。当然,我并不是说,19世纪法官的过错责任转向是基于这一点而非复杂的经济学理论。但他们所宣称的“无过错责任会剥夺我们的土地利益和工业扩张带来的好处”,展现了一个粗糙但可用的、非经济学的方法来认识这样的事实:工业并没有准备好负担它的所有成本;而如果它没有的话,国家最终会变得富裕。在这个意义上,虽然条件已经变化,这些说法和一些现代作家所说的一样:不做更深入的分析,企业“应该”负担它们所引发的意外成本,而不论是否有过错。 
   当然,政府补贴有所意义,并不是说受损害的劳动者应该成为它的买单者。今天,我们倾向于使政府补贴出自税收——不论是一般税,还是对从改革中获益最多者征收的税种。然而,这却是为19世纪的问题提供了20世纪的答案。如下:我们之所以几乎都认为由劳动者补贴工业扩张是无法容忍的,是因为我们坚持于“风险分摊”和“深口袋论”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并不是独由19世纪而来的。(另外,工业本身可能就承担了税负的重要部分;来自于税收的补贴,可能会像无过错责任一样,阻碍工业的扩张。)

四、
一些总体观察 

   在这么长的分析的最后,我们也许应该仔细考察一下关于无过错损害分配原则不同的正当化理论的意义,以及这些理论可能要求的不一致的结果。也许最富戏剧性的分歧,存在于“资源分配”理论的一些要求和“风险分摊”理论之间。对损害的处理——这些损害确定由企业所引发,但企业无法预见,故无法被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除非它们被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所覆盖,否则这些损害不大可能被完全分摊。它们要么被留给受害方,要么被留给造成损害的企业。 
   在资源配置理论所关注的范围内,这些损害作为生产特定产品的真实成本,是更可预见的风险。可预见性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把这些成本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难度,但并非使其不可能。某行业如果承担着比其应摊份额更多的不可预见的损失——并且,由此而面临更多的“坏年份”或倒闭,它就被称为高风险行业。越来越少的工厂进入这个行业,一段时间以后,价格就变高。因此,期望的分配结果达成了。更高的价格,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分摊。它只意味着这个行业的企业会赚取更大的利润,这些利润源自这样的危险——当风险发生时,它们中的一家会遭受无法恢复的严重损失,或者它会被完全清除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被期望的次级社会和经济损害会尾随其后。 
   如果用这样的企业责任风险体系——所有的损害都被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所覆盖——来处理,那么以上情况都不会发生。但在这套体系之下,这些损害也不会被反映在价格中。企业责任资源配置理论的赞成者可能会进一步争辩说,虽然那些次级损害看来令人生厌,但它们是任何自由企业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企业总要承担“不可被保险的风险”——的确,如很多经济学家所说,从事商业的危险就是这样一个风险,它追求“利润”,而这有别于支付劳务费或运用资本。而企业责任理论的赞成者会说,这只是另一个迹象,它表明“企业责任”何以是分配损害的真正“自由企业”的方式,而不是更多的集体主义者的社会保险计划。 
   当然,企业责任理论必须最终得到自由企业论点的首要支持。虽然作为一个损害分摊的体系,企业责任具有一些价值,但它仍是效率低下的。首先,我们不准备用那些不易归属到特定生产活动中的损害来核算企业。而当然的,存在许多这样的损害。如果风险分摊真的重要,这些普遍的损害本身就要求某种社会保险。当从企业中汇总各项损失的成本非常大时——无论是涉及到诉讼费用,或是律师费——企业责任也同样是效率低下的。(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损害放置到任何生产活动中,都缺乏资源配置的正当化理由。实际上,这个正当化理由在另一方面起作用。引发一种更严重的错误分配的,是由于产生了可避免的试图分配损失的成本,而不是由于对这种成本放手不管并允许相应的产品少报其真实成本。)如果风险分摊被认为至关重要,那么企业责任至多只能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其他问题则需由社会保险系统来解决。 
   其次,即使在企业责任起作用的领域,它也很可能是一个远不及社会保险计划彻底的风险分摊者。我们已经看到了,建造弱势行业的危险和淘汰弱小竞争者的可能性——至少在一个向企业责任过渡的时期——意味着有害的次级经济和社会效果很可能随着企业责任而发生,同时他们在普遍的社会保险之下能够得到避免。这并不是说,企业责任对于分散损害的作用不大;它只说明社会保险也许更好。 
   类似地,从“深口袋论”这一正当化理由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也比企业责任更可取。的确如此,企业责任最终预示着广泛的损害分摊,或者(基本上是)垄断税。但它并不对所有垄断者进行平等的征税,也不对那些不是垄断者的富人征税。税收系统——即使考虑到它所有的缺陷——在调节贫富差距上远比企业责任有效。基于所有这些原因,许多主要关心风险分摊或“深口袋论”的作者,都倾向于把企业责任理论看作是通往社会保险之路上的半途成果。 
   人们可以提出关于运行社会保险计划实际成本的问题来对上述论断进行质疑:从这些成本来看,企业责任在风险分摊上非常便宜。人们也可以回到关于威慑和过错责任的一些其他正当化理由的问题,考察它们是否没有形成可以反驳社会保险理论的企业责任的正当化理由。这些探讨的第一步可能是无法标准化的,而第二步——也许潜藏着丰硕成果——则处于本文的范围之外,因为它可能涉及到一个通盘的讨论,即“过错”在我们的损害分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然而,基于本文的讨论,企业责任促进了合理的资源配置,在这一点上它优于社会保险。资源配置的重要性提升到了这个程度:我们珍视自由企业。因此,既然我们的社会仍然专注于自由企业,企业责任的角色便不会被转化为通往社会保险之路上的权宜之计。 
   当然,如果执行企业责任的成本被证明过高,或损害赔偿完全不成比例地高于被证实的损害——换句话说,如果被归于企业的费用比损害所导致的数目大——企业责任就难以在资源配置的理论背景下成立。而我们将可能看到朝向社会保险的增加趋势。相似地,如果我们更多地关注于任何可能的经济错位的消除,并且同时——因为这两者非常一致——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产品要符合消费者的明显需求,那么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就必然会增加。但如果这些没有发生,我们就有任何理由认为,我们应该把更宽泛的企业责任——风险分摊、损害分配和深口袋观念都被综合其中——和由累计税制买单的有限的社会保险计划结合起来,以此来弥补那些太过普遍而无法将其归入任何一个或一组生产活动中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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