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原则说”
“抖音案”的审理法院应当合理预见到“三方面说”成文法基础的缺失,因此进而采用《民法典》第1035条“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作为“评估清单”的法理基础(以下简称:“三原则说”)。但为何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呢?其原因在于,“三原则说”是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引入“三方面说”对“三原则说”加以规则化。这在制度上是法官的自我谦抑,即通过建构“三方面说”,规范限制法官对“三原则说”的自由裁量。此外,应当明确“三原则说”结合“三方面说”为“开放评估清单”。虽然对“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列举在形式上可被解释为穷尽式列举,但是在实质上法律原则层面的内涵具有非穷尽性,这也正是司法创制的“三方面说”可嫁接于“三原则说”进行解释的原因。
二、
“双开放清单”的教义学基础
(一)抗辩与权利之争
(二)合理使用是否排除商业使用
1.“开放情形清单”并不排除商业使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开放情形清单”的规范基础为《民法典》第999条、第1020条、第1023条、第1036条。从规范解释角度看,“开放情形清单”除了《民法典》第1020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情形之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并不排除商业使用。“抖音案”中,法院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并不必然排除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符合对“开放情形清单”的规范解释。
2.“开放评估清单”引入“转换性”
“开放评估清单”中“三方面说”的方面二“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可考虑“转换性”,这有利于在互联网平台商业使用场景中,通过创新使用的“高转换性”认定“合理使用”。换言之,个人信息商业使用的“转换性”越高,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三、
结论
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只有同时满足 “开放情形清单”与“开放评估清单”,方构成合理使用。“开放情形清单”的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999条、第1020条、第1023条、第1036条,适用位阶顺序上,应先考虑第1036条,其次考虑第999条,最后考虑第1020条、第1023条。“开放评估清单”的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1035条“三原则说”与司法创制的“三方面说”。类比个人信息权益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两者在功能主义目的与法教义学上具有可类比性,因此“双清单模型”是统一路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抗辩而非权利,采用“广义抗辩说”而非“狭义抗辩说”。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不排除商业使用,并可将“转换性”因素引入“三方面说”来认定互联网平台商业目的创新使用的合理使用,从而平衡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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