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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蹦床蹦成伤残,客人和游乐场都疼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地点: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
案情:2019年6月,某蹦床游乐场在宁波高新区正式开业。开业当天,19岁的小张与25岁的徐某分别前往体验。没想到的是,两人在同一个游乐项目中坠落受伤,后经鉴定均构成九级伤残。经与游乐场协商赔偿未果,小张、徐某先后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场所属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4日,小张与其朋友一起到新开业的某蹦床游乐场游玩,进场前签署了安全须知书,须知书中主要载明: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请入场前仔细阅读,了解各项目的安全须知,同时遵守场内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且,该须知对进场限制及运动安全条款进行了说明。 
        此后,小张来到其中一个蹦床游乐项目。该项目需要玩家从高处的蹦床自由落体至铺设有海绵垫的场地上,游玩时需双手交叉环抱胸前,始终保持身体紧绷并稍向前倾,否则下落的冲击可能对脊柱造成伤害。游玩前,教练也口头告知了双手交叉环抱的动作要领。 
        当时,小张双手还扶在蹦床上,未做好交叉环抱的准备,工作人员就按下按钮,蹦床被瞬间打开,小张一下子落到了下方的海绵池中,腰椎着地受伤。经住院治疗,小张伤势好转,但因胸椎骨折造成九级伤残。 
        2019年11月11日,小张将游乐场所属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庭审中查明,小张自身患“腰4/5椎间盘突出”疾病。 
        同日前往体验的徐某也是在该游乐项目中受伤。与小张不同的是,徐某在蹦床打开前双手确已交叉环抱,但在下落过程中,还是因故放松了,结果屁股朝下坠在海绵垫上,一落地,她就感到一阵剧烈疼痛,当即无法自行移动,被送至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小张进行伤残鉴定,同样是九级伤残。 
        2019年11月28日,徐某将游乐场所属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上述两起事故发生后,该游乐项目已停止运营。
庭审现场 
        日前,高新区法院就小张、徐某诉游乐场所属公司的两件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小张、徐某认为,该项目场地上没有充足的海绵块缓冲,未确保娱乐设施安全可靠,工作人员操作时存在失误,致使自己落下时受伤,游乐场应赔偿全部损失。 
        而游乐场所属公司认为,游乐场所有项目旁都张贴了警示、注意事项及安全须知,两人在进场时已签署安全须知书,书中已载明各项目的安全须知,玩家在游玩时需遵守场内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另外,在游玩涉事项目前已有教练进行动作指导和要领告知,场所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赔偿任何损失。且小徐本身患有腰椎疾病,受伤系自身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游乐场所属公司提交了小张、徐某签订的安全须知书、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其已充分告知了游乐项目的危险性,并做足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小张、徐某认可签署安全须知、张贴警示标语等情形,但认为仅用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说明等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提醒作用,现场工作人员既没有对娱乐项目的危险性进行充分说明,也没有进行现场示范,认为签署安全须知也不能成为游乐场转嫁风险的“救命符”。
法院判决 
        宁波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游乐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一定刺激危险性的场所,对场所经营者有着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人身伤害。 
        本案中,被告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理应最为了解场所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对于其所经营的游乐项目也应具备控制危险因素产生的能力,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尽管游乐项目的相应位置张贴了安全说明,但不足以证明游乐场已经向玩家就相关注意事项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且该游乐项目的风险较大,显然游乐场采取的保障措施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在小徐一案中,工作人员存在明显失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小徐、张某作为成年人,应根据自身的身体健康、心理状况,合理选择合适的游玩项目进行游玩,讼争游乐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小徐、张某对此应有相应的认知,应当加倍注意。小徐明知其患有腰椎盘突出疾病且未事先了解相关动作要领的情况下,仍游玩该项目,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张某在接受教练指导后,未按要求始终双手环抱,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综上,高新区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游乐场对徐某、小张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分别赔偿两人各项损失24万余元。游乐场对徐某一案不服随即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两起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近,网红蹦床游乐园打卡风靡网络社交平台,人体炸弹、蜘蛛塔、旱雪滑梯……新鲜刺激的网红项目让蹦床场所备受欢迎。但除了带来飙升的肾上腺素,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也常将它们推至风口浪尖。 
        审理该案的黄仙方法官认为,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本身就应当对游乐设施做足做好安全保障,尤其诸如本案中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游乐项目,还要充分向玩家告知游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要求玩家打起十二分的注意。 
        据了解,人体在保持肌肉紧张的状态下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脊柱,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的,对于没有经过特别训练的人来说,从高处跳下来的同时,还要一边保持身体肌肉紧绷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当然,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是无限的,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认定其存在过错。判断“合理限度”,应当结合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风险隐患等综合衡量,这类蹦床游乐场的危险性较高,我们对管理人和经营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期待与要求也相应提升,一方面要反复试验、检查场地的安全性,配备专业教练、救护人员;另一方面还要在玩家游玩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游玩过程安全有序。 
        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类似网红项目时,要保持冷静客观,提高风险意识,特别是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跟风模仿高难度动作,还要注意甄别这些网红场所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配套器材、相应安全辅助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一旦在游戏过程中发生意外,要及时就医并妥善保留门票、事发经过照片、视频等证据,便于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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