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客运合同的成立和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1.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所谓交易习惯,举例言之,我们做公交车,都是先上车,后买票。因为票款、运输路线都是事先设定好的。此时,上车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坐出租车也与此类似。而道远、路难走都不能成为司机拒载的理由。毕竟,出租车、公交车都属于公共运输范畴,不允许司机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亦照此执行。
实践中,还有无偿搭车这一种情况。如果造成了搭车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司机仍要赔偿,但是基于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考虑,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司机的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搭乘所谓“黑出租”。在发生纠纷涉及责任承担时,与一般客运合同没有差别。尽管司机会受到处罚,但那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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