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情形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论夫妻双方因为何种原因离婚,都应尽可能的为孩子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应权衡利弊,谁担负起抚养人的责任更有利于孩子的发展,但是一切仍应以孩子的利益为主,如监护人无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其他亲属等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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