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身体权的特征与性质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一)身体权的特征
身体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
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
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二)身体权的性质
对于身体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说
国外有民法学者认为,身体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如日本。这种学说把人的身体混同为物,贬低了人的价值,显然是不科学的。
2、健康权说
主张身体权概括在健康权之中,身体利益包含于健康权之内,是健康权的客体。其主张的理由是身体为健康的基础,无身体即无所谓健康,身体和健康不可分割。这种主张的根源,在于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须包含在健康权之中。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就在于否认身体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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