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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一方婚前的赠与能否要回或要求分割?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1.男方婚前赠与女方存折,婚后女方未支取,离婚时女方能否继续索要存折款   对此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婚前赠与存折给女方,女方接受,赠与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男方已经对女方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女方也进行了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虽然女方未支出使用,但这些原因都不影响女方对该款项的取得。    男女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男方给予女方的只是一个权利凭证。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男方,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2.工婚前赠与房产,婚后未过户,离婚时反悔收回,法院是否支持   如果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即使该方在婚前与另一方书面约定赠与另一方,但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予方有权撤销。法律依据在于,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予方有权反悔。   3.婚前赠送的价值一般礼物、衣物、用餐花费,离婚时是否能索回   因赠与财物的目的为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   4.婚前赠送的价值贵重的首饰、房产、汽车等,在离婚时能否索回   赠与此类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根据赠与当时双方的交往状态及双方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如果处在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 段,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且双方对此有所认识,那此类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类似;如果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则不得要求返还。   5.明确为结婚赠与的彩礼、礼金及相关花费,在离婚时能否索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活困难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