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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收养”弃女 惹上官司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刚刚出生的孩子突然夭折,是所有妈妈都无法接受的。不忍心看到妻子伤心的安某从老家抱来一个婴儿,可没过几年,孩子的母亲就找上门来。
  两年前,27岁的于某决定趁年轻再要个孩子,她第一个孩子是个小男孩,可孩子一直由奶奶照顾,现在和奶奶根本分不开。于某一直都喜欢女孩,他们夫妻都是独生子女,因此他们决定再生个女儿陪着自己。很快于某怀孕了,但在怀孕期间,于某的家里连番出了一些事情,造成她在孕期心理、身体状态都不太好,影响了孩子的发育。最终于某因为难产剖腹产生下了女儿。女儿刚出生情况不乐观,一直在保温箱,于某一眼都没看见。
  孩子在出生后的第二天就夭折了,于某的丈夫安某想到妻子还躺在医院,他不知该怎么和妻子说这件事。正巧安某老家的亲戚称,老家有个年轻的女孩没有结婚刚刚生了个女儿,这女孩儿想把孩子送人。安某考虑了一天时间,决定将这个女孩接回到自己家中,以安慰妻子。
  就这样安某和妻子“收养”了这个女婴,一年后安某才将整件事告知妻子。于某起初接受不了孩子夭折的事情,但毕竟和这个收养的女儿有了感情,他们夫妻决定要把这个孩子当亲生的抚养。两年多过去了,安某最不想发生的事情终于出现了。
  那个两年前抛弃亲生女儿的女子突然找到安某,称已经和男友正式结婚,他们希望要回亲生女儿。该女子称,“你们根本没办过收养手续,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孩子是我的,我有权要回去!”安某和于某夫妻今年都只有29岁,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年纪是否符合收养条件,但毕竟抚养了孩子两年之久,怎么舍得送回去。
  ◎律师说法:
  贾律师说: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到民政部门登记,而安某夫妻只是将孩子留在身边照顾,明显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安某夫妻在收养孩子时已经是一个男孩的父母了,而且他们两年前“收养”孩子时只有27岁,现在也不到30岁。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收养行为视为无效。当然,孩子的亲生父母当初在未婚情况下生育女儿却选择送给别人也是不道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提醒想要收养孩子的父母注意,这样的孩子在领养时很容易产生纠纷,还是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办收养手续的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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