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吗?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案情简介: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吗
王某与宋某2005年经登记结为夫妻,2015年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商离婚,但就某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该房屋原系宋某父亲所有,2013年其父去世,王某为唯一继承人,但一致未办理登记手续。宋某认为王某所请求分割的房产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登记,自己并未取得产权,不同意分割。
合议庭意见: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准许宋某与王某离婚;涉案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宋某所有,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宋某补给王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
律师说法: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其他取得方式为例外。未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公民可以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2005年结婚,宋某的父亲2013年去世,宋某为该房产唯一继承人。因此,涉案房产系宋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王某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当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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