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待捕”能否认定为自首案情简要:被告人尚某于2011年9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某火锅店,从张某放在吧台上的挎包内盗走人民币1300元,后被抓获。
一审判决: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尚某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追缴,可对被害人尚某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尚某无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尚某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理。经鉴于在二审期间,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标准发生变化,尚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故根据现行标准,原审被告人尚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律师观点:
二审期间,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发生变化,故二审法院判决尚某无罪无争议,但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尚某不构成自首存在争议。尚某明知被害人张某已经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向被害人承认盗窃事实,民警到现场之后,尚某没有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2010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情形。抗诉机关认为尚某属于此种自首情形。